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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 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-民眾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,於查證屬實,處罰確定後,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。如遇特定重大事件,經衛生局公告者,按               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十發給獎金。前項特定重大事件,倘為該企業現職員工檢舉,因而查獲具體違規事件者依其情節輕重,按罰鍰實收數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

http://www.laws.taipei.gov.tw/lawsystem/wfLaw_ArticleContent.aspx?LawID=P11B1004-20131120&RealID=11-02-1004

 

 

 

修正時間: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修正
 
 
第  一  條    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獎勵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,以保障人
              民身心健康權益,特訂定本辦法。
 
第  二  條  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,並依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委任
              本府衛生局(以下簡稱衛生局)執行之。
 
第  三  條    本辦法所稱衛生管理法規如下:
              一  醫師法。
              二  醫療法。
              三  藥事法。
              四  藥師法。
              五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。
              六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。
              七  營養師法。
              八  物理治療師法。
              九  醫事檢驗師法。
              十  醫事放射師法。
              十一  護理人員法。
              十二  助產人員法。
              十三  食品衛生管理法。
              十四  健康食品管理法。
              十五  菸害防制法。
              十六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納入本辦法獎勵之法規。
 
第  四  條    民眾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,於查證屬實,處罰確定後,按
              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。如遇特定重大事件,經衛生局公告者,按
              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十發給獎金。
              前項特定重大事件,倘為該企業現職員工檢舉,因而查獲具體違規事件者,
              依其情節輕重,按罰鍰實收數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。
              前二項檢舉案件,經依法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者,得按罰鍰實收數酌
              增發給獎金,但其上限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。
             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,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收
              罰鍰為計算基準。
          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發放檢舉獎金:
              一  拍賣網站之個人廣告。
              二  購物型錄。
              三 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事項。
 
 
第  五  條    檢舉人檢舉時應以書面為之,並由檢舉人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,並提供具體
              違法事證向衛生局或其所轄健康服務中心檢舉。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
              ,得以言詞為之;檢舉人到場檢舉而以言詞為之者,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
              錄,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;檢舉案件以電話為之者,由受
              理機關作成電話紀錄。
              前項檢舉應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:
              一  檢舉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。檢舉人為
                  法人者,其法人名稱、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、地址、聯絡電話。
              二  涉嫌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違法者姓名、場所名稱、產品名稱、廣告內容
                  、地址、負責人姓名、時間及違法情節。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,得免記
                  載。
              三  檢舉違規廣告應檢附下列事項: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平面媒體(報章雜誌)廣告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(報紙)、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及廣告頁面(雜誌)。
                  (二)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,並詳述宣播時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媒體(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、頻道及電視臺名稱)。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,並詳述宣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、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。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宣傳手冊或單張應檢附該手冊或單張,並詳述發放地點之地址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。
                  (五)網路廣告,應為國內網站,應檢附清晰之廣告頁面,內容應有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載日期、網址、刊登廠商資料(非網路平台),包括公司名稱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址、電話及違規內容。
              四 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應為記載之事項。
                 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,不予受理。
 
第  六  條   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,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;二人以上分別對同
              一案件檢舉者,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;無法分別先後時,平均發給之。
             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,以衛生局或所轄健康服務中心收件時為準。
 
第  七  條   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,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,逾三個月未領取者,視為放
              棄。
 
第  八  條    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,於檢舉前,有關機關已發覺者,不適用本辦法之
              規定。
 
第  九  條    衛生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、地址等身分資料,應予保密。如有違法洩密情事
              ,應依法處理。
 
第  十  條   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、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,經檢舉人通
              知時,衛生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於必要時,得洽請當地警察機
              關提供保護。
 
第 十一 條    衛生局稽查人員及其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舉發
              違規案件者,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。
 
第 十二 條    本辦法所需獎金,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
 
第 十三 條  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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